正义不仅应当实现,而且应当以人们“看得见”的方式实现——体现在司法裁判中,使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★◆■。同时,裁判必须是依法的,而不能仅凭正义情感。因此,正义的实现必须有在法律上“说得出◆★■★◆■”的理由。
电影《第二十条》之所以让人反复回味,可以说,不仅是因为正当防卫本身,而是因为它背后一个更抽象更宏观又无时不有无处不在的主题——法与正义。
■★◆★“法律是正义与公平的艺术■◆★■◆★”,对这一门“艺术”的掌握,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。正义是制定法的基本价值,是立法者的目标,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,但司法者所能依据的只能是“法”,所追求正义的也只能是“依法■■★”■◆■◆。如果允许司法者依据良心、追求正义■■◆★■,而不受到法律的束缚,那么又有什么办法防止他追求正义与良心之外的东西?对此,统一法律适用是实现公正司法的重要路径。这一方面★■◆■,要建立健全统一法律适用各项制度机制,着力解决法律适用分歧★★★,推广类案检索制度◆■★■,确保严格公正司法◆◆。另一方面■◆★,要出台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■◆,构建案例指导体系,加强裁判要旨梳理提炼■◆■■★,多措并举促进裁判标准统一◆■◆。此外,还可以充分发挥民主集中制优势,发挥审判委员会、专业法官会议作用,落实院庭长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监督管理职责,强化独任法官★★★、合议庭正确适用法律职责,加强疑难复杂案件法律适用研究★◆◆★,确保裁判尺度统一。
实际上,法与正义的冲突矛盾,本身是一道伪命题。法律是维护公平正义的一种载体◆■■◆★■,而正义是一种道德评价■■◆◆★◆,是法律◆◆◆“背后”的法律★■■,法律是显露的道德,道德则是隐藏的法律■★◆。正如电影主人公韩明所说“什么是法律?是天理、是国法、是人情★★★◆■◆。我不相信没有天理的国法★■★◆,我也不相信没有人情的天理”,法律能够并且应当只是实施从普通人情感中提炼出来的理性法则■◆★★。“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”,从某种意义上指的是,法律适用的结论既要合乎逻辑,更要符合社会经验■◆■◆★,而这一经验不仅包括了反映社会的客观事物,还有满足人们对公平和正义的主观期待,即常情常理。所谓“灵活司法”,其实为法律的正确适用。而僵化司法,往往是司法人员只从字面上理解法条规定◆◆、忽视了法律背后的■◆“法律★■◆◆■”■◆■◆★★,从而错误适用法律★■■◆■,造成偏离实质正义的结果。
唯有多措并举,不断推进法律适用的水平,正义方可通过民众■■★◆■◆“听得懂”的方式被司法者“说得出”◆◆◆◆■,进而体现在◆◆◆★◆◆“看得见◆■★■◆”的裁判中★■★■。
现实中,我们常常将无法实现个案正义归咎为僵化司法(司法机械主义),朴素地认为要实现正义就必须灵活司法★■■■★。而“灵活■■■★■”的关键就在于办案人员应当心中满怀正义、秉持悲悯之心,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所变通。但是,当我们将司法公正的实现寄托于司法者的★■◆■“灵活”,如何约束这种★■◆◆“灵活”?这值得思考◆■◆★◆。
然而这并非易事。以正当防卫为例,它早已写进法律,但似乎一直■■◆“沉睡”,不是办案人员不愿意唤醒它,而是不知如何唤醒它★◆◆■■★。按照法律条文◆■■★★,正当防卫是针对“正在进行的■★■”不法侵害。如电影中,村霸对哑女的侵犯已经结束,对王永强的杀害尚未开始,我们能否说村霸的不法侵害◆◆“正在进行”?若说不是,似乎合乎法律★■★◆■■,却无法认定正当防卫,不合乎正义;若说是,虽合乎正义,却似乎于法不符★★■■。法与正义◆■★◆◆★,似乎处于矛盾的两端◆★。